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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采有限公司被罚款 5000 元

日期:2024-09-25 07:46

  beat365正版唯一官网金融界信息,克日,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荒有限公司因动作职员稠密处所利用不足格消防产物,被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消防援救大队惩处。

  据通告实质,现查明 2024 年 9 月 9 日,绥芬河市消防援救大队消防监视员遵照消防产物专项“双随机、一公然”工作分工对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荒 有限公司办理的太阳购物市场发展消防产物监视抽查。出现该单元地上一层正门 1 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大连金龙消防东西有限公司,坐褥型 号:MFZ/ABC4A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没有钢印,不适当《消防产物现场查抄判断章程》(XF588-2012)第 6.7.1.1 条的规则,其产物现场质料查抄不足格。 按照《消防产物现场查抄判断章程》(XF588-2012)第 7.2 条之规则,经现场查抄判断该单元利用的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足格消防产物(该单元利用同批次有 1 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地上一层疏散走道东侧利用的 1 条标称为泰州市三江消防东西有限公司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水带长度幼于水带标称长度 1m 以上,实践衡量长度 23.76m,不适当《消防产物现场查抄判断章程》(XF588-2012)第 6.10.1 条之规则干粉,其产物德料现场查抄不足格。按照《消防产物现场查抄判断章程》(XF588-2012)第 7.2 条之规则,现场查抄判断该单元利用的该有衬里消防水带为不足格消防产物(该单元利用同批次有 1 条有衬里消防水带)。该单元动作职员稠密处所利用不足格消防产物的作为,违反了《中华群多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我大队监视员依法下发绥消产判字〔2024〕第 0006 号《消防产物现场查抄判断不足格报告书》、绥消限字〔2024〕第 0034 号《责令限日更改报告书》,责令该单元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前整改完毕。2024 年 9 月 14 日依法复查,经复查,出现该单元地上一层正门 1 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没有钢印已整改,地上一层疏散走道东侧利用的 1 条标称为泰州市三江消防东西有限公司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 涤纶长丝-塑料)水带长度幼于水带标称长度 1m 以上,实践衡量长度 23.76m 未改换,仍为不足格消防产物。未整改完毕,复查不足格。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荒有限公司办理的太阳购物市场利用不足格消防产物过期未改干粉,经考核干粉,该单元筑物面积 2693.48 平方米干粉,该违法作为属于较轻景遇,以上真相有绥消产判字〔2024〕第 0006 号《消防产物现场查抄判断不足格报告书》一份干粉、编号: 〔2024〕第 0017 号、编号:〔2024〕第 0018 号《消防产物监视查抄纪录》二份干粉、绥消限字〔2024〕第 0034 号《责令限日更改报告书》一份、讯问笔录两份干粉、现场照片、面积证实资料等证据证明。

  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荒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群多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之规则,组成了违反了《中华群多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的违规作为。现决心予以其罚款群多币5000元整的行政惩处。干粉绥芬河市宏隆房地产开采有限公司被罚款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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